以前在還有通姦罪的時代,因為要「性器官接合」才構成通姦,所以有人就開發出一堆「口交抗辯」、「肛交抗辯」,就是「我們雖然一起上旅館,但是在房間裡只有口交,所以不構成通姦!」之類的說詞。這也導致有經驗的徵信社的SOP都講究捉姦在床,衝進去第一時間就是找用過的保險套還有掀開被子拍照。

現在刑法通姦罪已經除罪化,民事「侵害配偶權」並不限於一定要「性器官接合」,所以和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合意性交只是侵害配偶權的一種態樣。現在法院實務上,「確認」和第三人有性行為和「疑似」和第三人有性行為的賠償金額差距也不太大,所以已經不是那麼需要捉姦在床。現實世界中拿著鹹濕Line對話紀錄就開吉的也大有人在,不過有人也因此開發出「開玩笑抗辯」(那些對話只是在開玩笑),這個就是時代的進步啊(大誤

不過無論如何,就算明知老公在鬼扯,張小姐只是找到一盒保險套,這個舉證完備性離能開吉侵害配偶權還是太遠,畢竟連小三是誰都還不知道。通常這種時候雷丘律師還是會勸當事人先不動聲色繼續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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