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要參加蹭老高賺流量大賽》

1. 一般人口中的「抄襲」並不是著作權法有明文規定的法律名詞,學術倫理規範裡面雖然有這個詞,但是我想大部分的人都不是學者,也不是在網路上寫論文的吧!所以以後有人說你抄襲,你大可以請他找法條給你看,看他是真懂還是假懂。(還好老高從來不做法普,不然很高機率他會找老高影片給你看)

2. 法院曾有判決曾經幫忙寫出抄襲的定義,約莫就等同著作權法的「重製」和「改作」行為(這兩種行為侵害的都是著作財產權,請大家先記下來後面會用到),但是實際上民眾到底是在講哪一個,還是要看個案判斷。

3. 註明出處根本就不是可以重製或改作的充要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法條並沒有這樣規定,請不要發明自己的著作權法。雷丘律師用讓自己看起來比較有學問的方式講,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阻卻違法事由主要看的是「合理使用」(勤勞一點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6條,偷懶一點請參考第65條)。

4. 甚至著作權法也沒有規定要如何「註明出處」。比較相近的是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的「姓名表示權」。但是姓名表示權是一種著作人格權,和重製權、改作權是著作財產權,是不同的、獨立的權利,哪裡有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就可以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道理。

5. 姓名表示權指的是著作公開發表時,著作人可以選擇用本名、用別名甚至根本不具名。說得誇張一點,如果雷丘律師在原創的笑話上標示「雷丘律師著(我不想用本名)」,結果有人很「好心」把我本名標出來,這一樣侵害到我的姓名表示權。

6. 問題是誰知道原作者(著作人)怎麼想的啊!所以著作權法特別規定了例外:在利用著作時,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所以有很多情況是可以不用標示作者的。

7. 註明出處(比如加上連結)只是一種間接保護姓名表示權的方法,因為我們可以合理推論,出處裡面如果作者有具名就是想具名,沒具名就是不想具名,尊重他的想法總不會錯吧。但是如果我不想加上連結,而是直接在引用的著作旁邊加註作者,當然也是不違法的啊!

8. 反過來說,「合理使用」只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阻卻違法事由,並不是侵害著作人格權的阻卻違法事由,所以也不能拿「合理使用」來作為侵害姓名表示權的抗辯喔(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6條)!簡單來說就是,就算是合理使用,該標註作者還是要標註。

9. 但是一般人對於抄襲的標準,根本也不是看「合理使用」。根據雷丘律師不負責任的觀察,假設網路上有一篇很紅的文章,如果是剛橫空出世,只要你一引用,就會有抄襲糾察隊留言叫你要註明出處。反之如果已經流傳很久,網民就會假定大家都看過了,根本不在意是不是「抄襲」,甚至還會留言「這我早就看過了」。可見網民是否譴責抄襲行為,其實和著作權法的規定是沒什麼關係的。

10. 所以結論就是,雷丘律師如果要「抄襲」(姑且不論是重製還是改作)而不被罵,最好的方式並不是註明出處,而是要和頑皮女獸醫同框,這樣大家就會說「反正我是來看頑皮女獸醫的」,然後原諒我了。但是頑皮女獸醫已經拒絕她的過氣老爸我了,所以以後也沒機會找一個時間做一集視頻和大家講解法律常識了。

¥本篇留言區不回答任何個案或是假設的個案
¥因為我很懶


相關服務項目

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