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經說過,刑事這邊的檢察署、法院,基本上不負責幫被害人求償。所以被害人就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來爭取金錢賠償。

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在「起訴後到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所以無論是否告訴乃論的被害人都是可以提出求償的。

反過來說,如果想在地檢署起訴前求償,就只能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了。

和刑事附帶民事最大的不同就是獨立民事訴訟要繳裁判費,這也是大多數民眾都選擇刑事附帶民事的原因(當然因為不用繳裁判費就有人訴訟標的金額開天價,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至於無論刑事、民事進行到哪個階段,都是可以調解談賠償的,這個是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和我們目前討論的訴訟程序不同,不要搞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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