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交友的管道越來越多,如果遇到直男來告白,我可以把他給我的情書公開嗎?那我們就得先弄清楚,情書到底是不是著作。

法院認為,雖然著作權法只保護著作,但是對著作認定的標準其實不需要那麼高,只要是你自己想到的,然後寫出來、畫出來或是拍出來,就算是著作,就應該要保護。用這個標準來看,你不需要是徐志摩,寫出來的情書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就讓雷丘律師說個故事吧!

有一天,小花逛誠品書局,小明偷偷放了一張字條在小花的包包裡,說想認識小花,上面留著小明的Email。小花好奇就寫了Email給小明,結果發現小明是個大直男,兩個人沒寫幾封信就吵起來了,小花很生氣,就把其中兩封Email貼到PTT上,結果被小明提告一堆,比如肖像權、名譽權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都被法官駁回,反倒是侵害著作權這一塊法院是認可的。

小花當然非常不服氣,我被搭訕還要被告,而且那兩封信幾乎都是在罵我,文筆又那麼爛,能算著作嗎?我只是分享自己的經驗提醒網友注意也不行嗎?然而法院認為,小花張貼的那兩封電子郵件,雖然有涉及對小花批評或罵人之文字,即使沒有寫得多好,基於「美學不歧視原則」,還是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而小花沒有經過小明同意,就把小明寫給她的「情書」公開PO在網路上,就侵害了小明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和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法院最後判決小花要賠小明1萬1千元。這就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上字第13號判決(原審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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