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既然收貨後七日內都可以無條件退貨退款了,當然還沒收到貨之前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實務上比較常發生的爭議反而是:店家自己公告的「鑑賞期非試用期,拆封不退」是否有效?

首先要說明的是,消保法上並沒有叫那七天「鑑賞期」,只是規定七天內可以「解除契約」,所以消費者在「從契約成立開始到收貨後七天內」是有一個法定的任意解除權的。其立法目的在平衡消費者於網購(通訊交易)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以及未能檢視商品,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制」。

問題是,收到商品後只是看看「包裝」,這能叫檢視商品嗎?當然是不夠的。所以行政院的函釋也另外說明,消費者如果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解除權不消滅。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是為了「檢查之必要」,所以拆封後檢查外觀、初步檢查功能比如是否能開機,然後回復原本包裝,都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一般被認為可以接受的檢查標準,就和在實體店面一樣,比如買個鍋子可以打開來看看外觀,但是故意在七日內用好用滿煮一桌年菜再退貨,這就超過了。要知道「解除契約」可是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店家退款就沒事了,消費者雖然解除了契約但是為了回復原狀可能還要付出整新費用,就得不償失了。

當然像是Costco那種即使是實體店面,不但可以30日內無條件退貨退款,而且還不管你怎麼使用的「優於消保法」的約定,基於保護消費者的出發點,這樣的約定是完全沒問題的。

反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店家片面公告連拆封都不可以,這就影響到消費者對商品瑕疵的檢查權,所以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

最後是,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是「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所以要適用這七天內的無條件解約,網購前還是要先看一下賣家是誰。當然以此為業的網拍賣家還是適用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5月17日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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