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自李靚蕾原文:「現代的女性不像從前的女性沒有教育的機會,在家庭中沒有選擇的只能擔任妻子和母親的角色。我們很幸運的有機會接受高等教育,有知識,學識,也有機會見識,也有謀生能力,也同樣能為社會貢獻,無論是過去或是現代的女性選擇為家庭全心付出當家庭主婦,雖然實質上是屬於無酬”的工作。但,這只是家庭成員角色的分配,也是家中重要的支撐,甚至是一個全年無休,24小時多重角色(例如:保姆/老師/打掃阿姨/司機/ 總管/伴侶/特助等工作)。這份工作的薪酬應該加總計算加上以你的能力不外出工作的機會成本。這應是所有家庭主婦透過自己努力應得的薪酬,而不是被贈與或施捨的,被分配到這個角色的人不應該是理所應當要永遠沒有經濟能力或積蓄,而擔任在外工作的那一方獲得所有的利益和權利。這樣會形成不對等的關係,也會讓女性處於弱勢,即便男生出軌或家暴也難以有話語權。我覺得這是我們這一代人需要一起省思的議題。」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其實,就算李靚蕾沒有特別提醒,也不需要特別簽婚前協議(如果簽了婚前協議,可能就變成約定財產制),我們民法的夫妻法定財產制就是為了這種情況存在的。

民法第1030條之1的立法理由(74年6月3日):「…以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方為公平,亦所以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内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爰增設本條第一項。」

剩餘財產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已經立法超過30年了,女性朋友們需要的是站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家務有價,婚後財產我也有份!因為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如果需要專業協助,當然建議還是要找律師。例如某位常駐公園執業,FB有10萬人追蹤的律師,就很值得考慮。

#家務有價可不只是機會成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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