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大賣場看到網紅推薦的洗髮精,眼看只剩下最後一瓶,一個箭步上前正要出手,沒想到一旁的小華眼明手快,搶先一步拿走了最後一瓶。小明大怒道:「是我先看到的!」於是小明和小華便隨性利用場地展開一場自由搏擊運動。事後兩人在警局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請問是否有理由?

#實務上多認為互毆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因為彼此互毆,本身就有傷害對方的意圖,並不是單純為了排除現在不法侵害,所以是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的。這個和誰先出手是沒有關係的喔!

#學說則認為應該是約好定孤支才排除正當防衛

事先約定好的互毆,由於事前已經知道對方會有攻擊行為,所以當然不具備防衛意思。然而如果是偶發事件引起的互毆,則不應一概排除正當防衛的可能性。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其實雷丘並非不能體諒做出30年判例的法官,應該是在擔心如果互毆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那麼以後打群架械鬥,是不是只要雙方同意就能就地合法。

所以才會有學說見解,認為事先約好的就排除正當防衛,已經足以解決判例的擔心,不需要矯枉過正。

不過目前為止的實務見解還是比較偏保守就是了。

 

#來源:元照焦點判決解析

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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